2019-12-06

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工作组管理办法(修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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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    

第一条  根据《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章程》,按照工业互联网技术领域和专业范围,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设立若干工作组,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工业互联网技术、标准和产业研究,推进技术、产业与应用研发,开展试点示范、国际合作。

第二条  工作组的设立、调整或撤消,经工作组全会审议,由联盟秘书处报请联盟常务理事会决定。

第二章  工作组组织及活动

第三条  工作组在联盟确定的技术领域或专业范围内,以会议形式,开展活动。

第四条 按照联盟安排,工作组每年召开全会,各工作组在全会期间召开本工作组会议,并可根据工作需要,独立召开工作组会议。工作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工作组会议。

第五条  工作组设主席一名(或联执主席若干名),副主席若干名。

第六条  根据联盟工作需要,工作组下可设特设组,对重点、热点问题开展前期预研。特设组研究周期为2年。研究周期满后,可视工作情况对特设组进行关闭,或保留,或上升为工作组,或合并到对应工作组内继续有关工作。

第七条  特设组设主席一名(或联执主席若干名),根据需要设副主席若干名。

第八条  联盟指派秘书处工作人员对口工作组工作。

第九条  当一个议题需要在一个以上的工作组进行研究时,相关工作组可召开联合会议。需要时,可成立联合工作组。

第三章  工作组/特设组工作任务

第十条  按照联盟总体要求,根据本工作组/特设组工作范围,编制工作组/特设组年度工作计划,提交全会通过。

第十一条  提出具体项目计划,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具体项目的讨论及实施

第四章  主席/副主席职责、条件及任期

第十二条  职责

(1)按照联盟总体要求,研究提出工作组年度工作计划,并组织工作组开展活动,完成工作组的工作任务;

(2)准备并主持工作组会议,协调解决工作组活动中的争议和技术问题,起草会议纪要;

3)协调、指导本工作组下的特设组工作,协商、推荐特设组主席/副主席人选;

4)向全会报告工作。

(5)联执主席相互协调,每位联执主席至少牵头承担一项组内重要工作事项。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,主动牵头承担至少一项组内工作事项或主席交办事项。

第十三条  条件

1)熟悉本专业技术并热心联盟工作;

2)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;

3)工作认真负责,公平公正、作风民主;

(4)所在单位支持和保证主席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。

(5)主席不可兼任其他组的主席或副主席。副主席可兼任另一工作组/特设组的副主席职务。

第十四条  任期

工作组主席/副主席由成员单位推荐,联盟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。特设组主席/副主席由工作组主席/副主席或成员单位提名,联盟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。主席/副主席每届任期2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主席/副主席任期满时或在主席任期内需要更换主席时,由本组提出,或由主席/副主席本人提出,由常务理事会通过,产生新主席/副主席。

第五章  主席/副主席工作细则

第十五条     主席作为工作组的负责人,应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,以严谨的科学态度、灵活高效的协调处理方式投入到其所承担的工作中。

第十六条     主席应会同副主席拟订工作组会议议程、提出会议讨论的有关文件草案、做好相互职责的协调分工,包括:主持工作组会议、协调技术争议、落实项目进度、起草会议纪要等,会议纪要应在会议结束前提交全会通过。对于需要协调的问题要事先协商,达到统一,避免会上意见分歧。

工作组之间联合召开的会议应由组织各方成员共同参加,相关主席共同主持会议。

第十七条     对工作组所出现的新技术热点、技术争议和遗留问题等,主席应及时向全会汇报。

第十八条     主席/副主席在任期内的本工作组会议均应到会。主席/副主席本人不能到会时,可指派人员到会。全年各次工作组会议均缺席的主席/副主席视为自动放弃该职务。

鼓励主席/副主席积极参加本工作组下特设组活动。

凡任期内自动放弃职务的主席不能作为下一任期各职务的候选人。

第六章  附则

第十九条  本办法自工作组全会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
第二十条 本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。